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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匡堰镇岗墩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岑月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匡堰镇岗墩股份经济合作社,岑月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889号原告:慈溪市匡堰镇岗墩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岗墩村岗墩东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0C685E。主要负责人:胡大良,该经济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建浓,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月强,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慈溪市匡堰镇岗墩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岑月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慈溪市匡堰镇岗墩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匡堰镇岗墩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匡堰镇岗墩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慈溪市匡堰镇岗墩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人民陪审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