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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行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侠诉临泉县城管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侠,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12行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临泉县政务新区南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MB0W051426。法定代表人张卫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席文禄,该局法制宣传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光,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阜阳市颖河西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07509644663。法定代表人朱贺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希钊,该局法制宣传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韦东,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李侠因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皖1221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侠向一审法院诉称,李侠系临泉县城关镇刘元行政村居民。2016年11月11日,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临泉县城管局”)对李侠作出城管罚决字(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李侠不服,向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阜阳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阜阳市城管局作出阜城管复决字[2016]03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临泉县城管局的处罚决定。李侠认为,该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侵犯了李侠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侠系临泉县城关镇刘元行政村老黄庄村民。2013年李侠在临泉县三合社区老黄庄所建的六间一层房屋位于临泉县城市规划区内,具体位置:南邻陈福喜、北邻迎宾大道,建筑面积218.28平方米。2013年4月7日,临泉县城管局向李侠下发城管字[2013]第257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4年12月25日,临泉县城管局依法立案,执法人员对李侠所在社区人员调查询问,制作笔录;对现场房屋拍照取证、勘验检查,制作勘验检查笔录。2016年9月19日,该局以临城管函[2016]42号文件函请临泉县城乡规划局对此建筑物是否影响规划实施给予认定。临泉县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9月29日以临规字[2016]144号回函认定此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2016年10月19日,临泉县城管局作出城管告字[2016]第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城管听告字[2016]第013号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并送达给李侠。在规定的期间内李侠未依法申请听证。2016年11月11日,临泉县城管局以李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作出城管罚决字(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该违法建筑。李侠不服,向阜阳市城管局申请复议,阜阳市城管局作出阜城管复决字[2016]037号行政复议决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李侠未办理城市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即在临泉县三合社区老黄庄南邻陈福喜,北邻临泉县迎宾大道建筑六间一层的房屋,面积218.28平方米的建筑物,属于城市规划区内。李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违法建设。临泉县城管局作出处罚前对李侠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阜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接受李侠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后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处理行为和复议行为均合法。李侠请求撤销临泉县城管局城管罚决字(2016)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阜阳市城管局阜城管复决字[2016]0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侠负担。李侠上诉称:李侠的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泉县城管局认定该房屋系违法建筑的基本事实调查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阜阳市城管局行政复议决定及一审判决均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侠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临泉县城管局、阜阳市城管局在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临泉县城管局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依据有:一、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2、《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条;3、《关于公布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通知》(临政办(2010)13号)。以上证据用于证明临泉县城管局依法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二、认定事实方面的证据:1、2013年4月2日三合社区《关于请求查处李侠违法建设的报告》;2、2013年4月7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2016年9月19日临城管函[2016]42号《关于请求给予规划认定的函》;4、2016年9月29日临泉县城乡规划局临规字[2016]144号文件;5、临泉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6、2016年10月8日田桥街道三合社区居委会的证明;7、李侠身份证复印件;8、2016年8月25日李侠建筑物照片;9、2016年10月17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0、2015年1月2日城管局对黄某喜的询问笔录;11、2016年10月9日城管局对李某龙的询问笔录;12、2016年10月19日社区干部证明。以上证据用于证明李侠的违法建筑物是在2013年实施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临泉县城管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处理程序方面的证据:1、2014年12月25日立案审批表;2、2016年10月19日调查报告;3、2016年10月19日审议报告;4、2016年10月19日城管告字[2016]第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5、2016年10月19日城管听告字[2016]第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6、2016年10月21日社区出具的李侠儿子身份证明;7、2016年10月21日送达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给李侠的光盘;8、2016年11月11日行政处罚决定呈批表;9、2016年11月11日城管罚决字(2016)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的光盘。以上证据用于证明临泉县城管局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四、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以上证据用于证明临泉县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阜阳市城管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2016年9月6日李侠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李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城管罚决字[2016]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2016年11月21日阜城管复审字[2016]037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3、2016年11月22日阜城管复答字[2016]037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4、2016年11月23日阜城管复审字[2016]037号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5、2016年11月30日行政复议答复书;6、2016年12月19日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告;7、2016年12月19日阜阳市城管局审议笔录;8、2016年12月20日阜城管复决字[2016]037号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9、2016年12月20日阜城管复决字[2016]0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份、顺丰速运回执2份、物流跟踪信息1份。以上证据用于证明阜阳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侠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1年7月14日曾某勇收条;2、2011年9月7日李某梅收条;3、2011年11月14日王其领收条。以上三份收条均是建房工人领工资时给李侠打的收条,证明李侠建设房屋时间及李侠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证据分析认定如下:临泉县城管局提举的主体资格方面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对李侠具有行政处罚权,其主体资格适格,予以确认。临泉县城管局提举的事实方面的证据能够证明李侠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该违法建筑,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临泉县城管局提举的程序方面的证据及适用法律方面的依据予以确认。对阜阳市城管局复议程序方面的证据予以确认。李侠当庭提供的三份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不予采信。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临泉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临泉县城乡规划局临规字[2016]144号文件、临泉县城管局对黄双喜、李红龙的询问笔录、临泉县城管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在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泉县三合社区老黄庄进行违法建设的事实。临泉县城管局对李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阜阳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李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海龙审判员  杨 柳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