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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3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科动力(福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凯博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科动力(福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凯博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夏国琴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3490号之一原告:中科动力(福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21号新亚大厦602室。注册号:350100100176260。法定代表人:陈洵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逢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福州凯博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2-48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W8X3E。法定代表人:陈国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逢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城区浦岭路66号。注册号:350481100050963。法定答辩人:陈洵和,董事长。第三人:夏国琴,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文彬,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中科动力(福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凯博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国琴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科动力(福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凯博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能够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科动力(福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凯博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科动力(福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凯博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锡文审 判 员  李琴琴人民陪审员  林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永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