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某某、贾某某、严某某与龙某某、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贾某某,严某某,龙某某,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申请执行人:严某某。被执行人:龙某某。被执行人: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成盛区松林路73号1-14号。法定代表人卢维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某某、贾某某、严某某与龙某某、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龙某某、重庆永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贾某某、严某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杜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