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冉隆洪、杨平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隆洪,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隆洪,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现租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杨平,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隆洪与被执行人杨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杨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平路板加工款1074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44.50元,申请执行费1692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