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朱会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朱会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806号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37943467。法定代表人:丁文煜,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号**层****单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本科文化,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员工(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均属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会玲,女,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会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上海平安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