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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行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审行政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调 解 书(2017)粤18行终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小市三号区三十幢北希望华庭150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418025901440387。负责人程雪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伟民,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连江路中心市场D栋,组织机构代码:00730001-4。法定代表人刘新明,局长。出庭负责人黄友湖,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伟强、朱光晞,均是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十八号区市机关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郭锋,市长。委托代理人廖素程,是清远市法制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温福荣,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远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不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行初1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7月12日,被上诉人清远市工商局以上诉人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为由作出清工商处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内容为:责令上诉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200000元。上诉人不服,向被上诉人清远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清远市政府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清府复决〔2016〕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上诉人清远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拉手网清远分公司是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经济信息咨询的公司。2016年1月开始,原告在其设立的“拉手网清远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以下宣传内容:1、定期推送清远本地优惠团购,提供吃、喝、玩、乐最优惠资讯给广大消费者。商家优惠等诸多优质内容,清远本地最便民、最实惠的团购网站!消费放心平台!关注我们妥妥没错!2、关注专属清远市最新最齐全的团购资讯,即时收取拉手网清远美食、娱乐、生活、旅游、酒店、健身等最新最快的消息,抢先知晓!快人一步!3、你好!感谢关注清远拉手网!清远本地最齐全的团购资讯-清远拉手网团购来啦!团购记得上拉手看看哦!本地最大最齐全的团购网站!!2016年4月28日,被告清远市工商局以原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为由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年7月6日向原告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原告停止发布广告;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另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7月12日,清远市工商局对原告作出清工商处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责令原告停止发布广告;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原告不服,向被告清远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20日,清远市政府作出清府复决〔2016〕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清远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原告述称对被告清远市工商局和清远市政府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均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理认为,鉴于上诉人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减轻情节,经本院调解,被上诉人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下对上诉人进行处罚;上诉人同意接受被上诉人减轻后的处罚;被上诉人清远市人民政府表示对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减轻处罚的行政行为无异议。为此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处罚金额减轻为人民币50000.00元。二、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已经缴交的人民币200000.00元罚金,调解书生效后,由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按照清远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非税收入退库程序的通知》(清财综函[2016]157号)要求提出书面退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清远市工商局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退款申请及其他应提交资料后,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公函报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退款。三、本行政调解书生效后,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清工商处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调解后金额执行。清远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清府复决〔2016〕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03行初155号行政判决均不再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行政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方然审判员  赖广鑫审判员  汤伟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毛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