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582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与山西昌尧商贸有限公司、临汾市三泰高新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山西昌尧商贸有限公司,临汾市三泰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赵飞虎,刘清俊,冯春民,刘建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582号之十一原告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时集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晨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山西昌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福利巷5号。法定代表人张泰鸣,该公司经理。被告临汾市三泰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里村镇蒙城村。法定代表人张泰鸣,该公司经理。追加被告赵飞虎,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追加被告刘清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追加被告冯春民,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追加被告刘建国,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铁牛钢球衬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昌尧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临汾市三泰高新建材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赵飞虎、追加被告刘清俊、追加被告冯春民、追加被告刘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5月10日冻结了被告冯春民的存款,现因该案已经撤诉,须依法解除冻结的被告冯春民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追加被告赵飞虎以其妻于国萍的名义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市支行开设的账户62×××14内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辛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