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9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宝良、田晓军等与XXX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良,田晓军,王右霞,XXX,张凤环,天津兆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9046号原告:张宝良,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田晓军,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王右霞,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XXX,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凤环,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兆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高巧,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桂祥,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宝良、田晓军、王右霞与被告XXX、张凤环、天津兆景置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张宝良、田晓军、王右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宝良、田晓军、王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张宝良、田晓军、王右霞负担。审 判 长 王升霞审 判 员 肖 强人民陪审员 姜金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洪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