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军、凤阳县濠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凤阳县濠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时金林,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谭劲松、张梦,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凤阳县濠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浙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5753990K。法定代表人:时金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时金林,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846297XN。法定代表人:时金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皖1503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日向被执行人凤阳县濠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时金林、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责令三被执行人及时给付48753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将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时金林之妻王会华(身份证号码:)所有的凤阳县府城镇东环路帝城大厦3幢1单元1401号132.47平方米,房产证号:20××45。上述查封的房产有被执行人自行保管;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驭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皖1503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东路七里站工商所,身份证号码342421196806022710。委托代理人:谭劲松、张梦,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凤阳县濠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浙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5753990K。法定代表人:时金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时金林,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站西街1号102室,身份证号码341126196607186215。被执行人: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846297XN。法定代表人:时金林,总经理。本院(2017)皖1503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执行人时金林、凤阳县濠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存款5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翁斌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