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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定群与张华木张治荣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定群,张华木,江勇,张治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定群,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木,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勇,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审被告:张治荣,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钟定群因与被上诉人张华木、江勇、原审被告张治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诉人钟定群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钟定群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钟定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广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