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恢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秀云、吴长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秀云,吴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恢533号申请执行人任秀云,女,1939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吴长福,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长福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广饶支行90×××72账户存款36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行号:313455322059)。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峻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