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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超群与刘浩、孔振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群,刘浩,孔振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2683号原告:王超群,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浩,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孔振州,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群与被告刘浩、孔振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超群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王炳文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