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超群与刘浩、孔振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群,刘浩,孔振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2683号原告:王超群,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浩,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孔振州,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群与被告刘浩、孔振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超群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王炳文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