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任宝来与吴麦熟、王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宝来,吴麦熟,王云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看看大黄本撤诉的本院认为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还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640号原告:任宝来,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景明,沧县锐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麦熟,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被告:王云青,男,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原告任宝来诉被告吴麦熟、王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任宝来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吴麦熟、王云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宝来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宝来对本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原告任宝来负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