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长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长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322号原告:深圳市长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湖贝路2139号湖润大厦8楼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89551J。法定代表人:林俊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灵燕。被告:深圳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61号工业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03440700P。法定代表人:彭伟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兵。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霞。原告深圳市长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奥康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本案相关事由已在贵院另案审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长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深圳市长顺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笑然人民陪审员 谌小英人民陪审员 赵倩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