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作根与陈小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作根,陈小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525号原告:刘作根,男,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陈小彬,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作根与被告陈小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作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作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作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原告刘作根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