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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2887沈正荣与石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荣,石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2887号原告沈正荣,男,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石巧平,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沈正荣诉被告石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丽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石巧平的应诉材料无法送达,本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巧平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正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2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被告因开网吧做生意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借期一年并约定年息三万元,后被告未归还过任何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石巧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开网吧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2013年11月15日,原被告计算利息后,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兹于XX村XX村石巧平因开网吧向本村XX村沈正荣借人民币现金贰拾贰万元正,借期为一年到期为2014年11月15日,利息为年息叁万元。总为贰拾伍万元正。借款人石巧平”。原告陈述借款过程为,被告与其弟弟石晓平、季正洪三人合开网吧,需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0年11月15日向被告弟弟石晓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入160000元,并于当日另支付20000元给被告,共计借款180000元,当时原被告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4%。后原被告每于借款满一年后,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故经计算,被告出具了2013年11月15的借条一份。另原告陈述2015年底,被告曾归还5000元,后未再归还任何款,故原告遂诉至本院提起以上给付之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2013年11月15日,被告石巧平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220000元,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原被告间实际借款本金为2010年11月15日的180000元,年利率14%,后每满一年,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按前述方式,截止2013年11月15日的借款本金为220000元,年息叁万元,经折算年利率近14%,故对原告上述陈述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重新出具借条后的载明的金额220000元,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虽2015年年底被告归还过5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220000元,上述金额亦未超过最初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之和,故原告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正荣借款2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合计5290元,由被告石巧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交纳,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石巧平在其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鲍丽娟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