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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锡平与张学明、株洲市钰瀛金属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锡平,张学明,株洲市钰瀛金属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周锡平,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张学明,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株洲市钰瀛金属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株洲钢铁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学明。申请执行人周锡平与被执行人张学明、株洲市钰瀛金属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黄 亮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