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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098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杨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被告:杜某(杨某之夫),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何某与杨某、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郝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