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杜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098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杨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被告:杜某(杨某之夫),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在审理何某与杨某、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郝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