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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姚国强、林立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国强,林立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124号原告: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凤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姚国强,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立霞,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国强、林立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立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林立霞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林立霞的起诉。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赛芬-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