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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0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王某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2013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某乙之母),住四川省平昌县。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王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6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未依法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春梅审判员  赫耀文审判员  祝颖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