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田步录诉路小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步录,路小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616号原告田步录,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被告路小平,男,约42岁,汉族,住靖边县梁镇罗大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步录诉被告路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步录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步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步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姬登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