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永兴与申彦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兴,申彦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81号原告:王永兴,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申彦宇,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王永兴与被告申彦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永兴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原告王永兴负担。审 判 长  崔蜀豫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