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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刑初185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初中文化,马鞍山市星马汽车有限公司劳务工,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俊、代理检察员俞春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马鞍山市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钢加油站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周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马鞍山市十七冶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周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13.7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夏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起诉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E×××××号的小型轿车沿马鞍山市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钢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马鞍山市十七冶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3.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材料;证人夏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刑事摄影照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汪德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的;(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