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翁忠锋、汪金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忠锋,汪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2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翁忠锋,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金水,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翁忠锋与汪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汪金水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金水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汪金水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9780.00元,未执行到位778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