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升平、林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升平,林云,周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吴升平,男,1946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申请执行人:林云,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周元,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4300元,承担执行费2815元。尚有194300元未执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7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孔富审判员 万志武审判员 饶路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倪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