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金星与许保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星,许保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463号原告:李金星,男,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许保玉,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惠民路56号。负责人:秦亚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星诉被告许保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撤诉,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星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星撤回起诉。诉讼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李金星负担。审判员  孙延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香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