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万利园五金水暖商店与泰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万利园五金水暖商店,泰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79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万利园五金水暖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赵奎伟,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泰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冒勇,经理。牙克石市万利园五金水暖商店诉泰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牙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万利园五金水暖商店因被执行人泰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万利园五金水暖商店34,650元(含诉讼费6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泰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泰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万利园五金水暖商店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泰兴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