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仲贤、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渝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仲贤,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渝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彭家巷***号。法定代表人:胡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仲贤,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号温哥华广场**层*座。负责人:周立辉。上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仲贤、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川渝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肖忠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