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潘灵佳与沈云莉、陈田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灵佳,沈云莉,陈田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1490号之四原告:潘灵佳,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淼江,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翔,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云莉,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陈田苗,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灵佳与被告沈云莉、陈田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灵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灵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灵佳负担。审 判 长 葛向斌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