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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4刑初269号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地陕西省靖边县龙洲乡甘沟村沟东,系中共靖边县龙洲镇甘沟村原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2016年11月3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莉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从2011年11月开始担任中共靖边县龙洲乡甘沟村委党支部书记。2013年,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实施的330kv统万-定边输电线路工程途径靖边县龙洲乡甘沟村,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因甘沟村村民阻挡,该公司的外协人员陈道林便与负责甘沟村协调的被告人杨某某协商后,请求被告人杨某某协调此事。杨某某答应后提出需要25万元的协调费,陈道林汇报领导同意后便同被告人杨某某签订了“330kv统万-定边输电线路工程协调协议书”,写明支付给靖边县龙洲乡甘沟村25万元,并盖有龙洲乡甘沟村村民委员会的章子。陈道林将25万元协调款打入被告人杨某某个人信合银行卡后,但杨某某却并未将该笔款项入甘沟村委的账,而是将其中的14.5万元兑付给了甘沟村的村民王杰、申世飞、李玉强、任月飞,剩下10.5万元被其据为己有后补贴家用。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退回涉案款14万元。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的贪污数额为人民币10.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青苗入账及支付申请单,补偿费用表,330kv统万-定边输电线路工程协调协议书一份及补偿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两份及杨某某账号、现金日记账、情况说明、靖边县龙洲镇委员会关于杨某某的简历、到案经过、营业执照,证人曹世生、纪秀忠、陈道林、黄毅、申世飞、王杰、任月飞、李玉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其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并能主动退还全部涉案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可对其宣告缓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已缴纳5万元)。二、对涉案赃款人民币10.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在检察机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虎审 判 员  徐 洲人民陪审员  葛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