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颖江与被执行人郭思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更名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颖江,郭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杨颖江,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郭思,所在地锦州市凌河区。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颖江与被执行人郭思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6)辽07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及XX号楼地下负一层XX号仓房的财产权益归申请人杨颖江继承所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号房屋及XX号楼地下负一层XX号仓房的财产权益变更至申请执行人杨颖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