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向龙与张茜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向龙,张茜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3160号原告:梁向龙,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住甘肃省环县。被告:张茜,女,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个体户,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梁向龙与被告张茜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向龙、被告张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向龙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购房定金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西峰区广场路圣鼎国际步行街4幢7层1单元701室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为127.67平方米,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758000元整,约定购房定金为10000元整。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在签订《购房定金协议书》当日,给被告给付购房定金10000元整。2017年6月份原告找被告协商买卖房屋事宜,但被告予以反悔,迟迟不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索要购房定金无果,诉至本院。被告张茜辩称:原告没有按照约定于2016年6月15日给被告支付首付款,当时原、被告协商,公积金时间太长,原告先给被告支付35万元,被告才把房子过户给原告,之后,原告考虑到这样不安全,要找一个第三方,但是原告不同意,现在被告也没有将房子卖给别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购房定金协议书》、电话录音、视频,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份,原告因需买房认识了欲出售其位于西峰区广场北路圣鼎国际步行街4幢7层1单元701室房屋一套的被告,经原、被告协商,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张茜,乙方:梁向龙,1、甲方的房屋坐落在西峰区广场北路圣鼎国际步行街4幢7层1单元701室,建筑面积127.67平方米。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758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捌仟元整)。3、双方约定房屋定金数额为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于定金协议签订当天支付,定金支付后本协议生效。4、甲方在收到定金支付后,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5、乙方将首付交于甲方后,甲方需将房产证过户于乙方,用于办理公积金。(首付于2017.6.15前交清)。6、房屋内含(洗衣机一台,电视机2台,冰箱,电视柜,床两张,沙发,餐桌,吸油烟机,窗帘)。”当天,原告向被告缴纳了10000元购房定金,之后,原、被告间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该房屋以760000元出售给刘定江。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向被告缴纳了10000元购房定金后,在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被告将该房屋以760000元出售给了刘定江,而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甲方在收到定金支付后,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虽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首付款,原告违约在先,但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实并非其违约,而是被告明确表示不卖房子了,对该通话录音被告无异议,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茜返还原告梁向龙购房定金20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郭 秋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