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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天河与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天河,师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569号原告:武天河,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被告:师红军,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磁县人。原告武天河与被告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武天河诉称,2014年3月26日、2014年4月5日被告师红军先后两次向我借款共计200000元,分别向我出具了借据。其中,第一张借据的出具时间为2014年2月26日,还款时间为2014年3月26日,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逾期每天罚款2000元;第二张借据的出具时间为2014年4月5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院立案后经调查核实,临漳县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天河与被告师红军民间借贷一案,故依法应将案件移送给临漳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书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