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晚佳与高志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晚佳,高志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817号原告:李晚佳,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高志壕,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李晚佳诉被告高志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原告李晚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晚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晚佳负担。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诗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