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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晚佳与高志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晚佳,高志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817号原告:李晚佳,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告:高志壕,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李晚佳诉被告高志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原告李晚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晚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晚佳负担。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诗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