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卫克锋、卫治国等与洛阳首鹤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克锋,卫治国,洛阳首鹤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695号原告:卫克锋,男,汉族,1989年6月7日出生,住孟津县。原告:卫治国,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标,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首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刘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如,系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卫克锋、卫治国诉被告洛阳首鹤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卫克锋、卫治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克锋、卫治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卫克锋、卫治国负担。审 判 长 孟 鹏审 判 员 孙岩冰人民陪审员 王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