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文金与周连峰、赵倩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金,周连峰,赵倩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5889号原告张文金,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被告周连峰,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倩颖,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文金与被告周连峰、赵倩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金,被告周连峰、赵倩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周连峰、赵倩颖偿还借款15600.00元及利息9048.00元,本息合计246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5年1月12日从我借款15600.00元,约定月利率2%,定于2016年12月份偿还,并向我出具一枚借据。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600.00元及利息9048.00元(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6月12日止,共29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24648.00元。被告周连峰辩称,我们属实从原告借款,但2012年9月12日借款10000.00元,定于2013年7月12日前偿还,因一直未能偿还,2015年1月12日双方结息后重新给原告出具了15600.00元的借据,其中包括利息5600.00元(共28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定于2015年12月份偿还。生活困难,外债多,我们只能每年年底前偿还3000.00元至本金及利息还清为止。被告赵倩颖辩称,与被告周连峰答辩一致。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周连峰、赵倩颖系夫妻,2012年9月12日向原告张文金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定于2013年7月12日前偿还。但二被告未能按约定给付借款及利息,2015年1月12日结息后向原告重新出具一枚28个月利息5600.00元(2012年9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在内的15600.00元的借据,定于2015年12月12日前偿还。但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合计24648.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文金变更诉讼请求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从2012年9月12日至2017年6月12日止,共57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11400.00元;要求二被告2017年6月12日以后产生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本金还清为止。在庭审中,原告张文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二被告向其共同出具的一枚借据。因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文金与被告周连峰、赵倩颖之间的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原告提交的二被告向其共同出具的一枚借据足以证明。故原告主张的属实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计算利息时间及依约定要求二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二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依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不同意二被告所述每年年底前偿还3000.00元的答辩意见,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连峰、赵倩颖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文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二、被告周连峰、赵倩颖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金,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7年6月12日止(共57个月),按年利率24%(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1400.00元;三、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2017年6月12日以后产生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本金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16.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8.10元,由被告周连峰、赵倩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丁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