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2045号原告: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史双才,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方力,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二号。法定代表人:任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负担,由原告汉中市双才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