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汪建与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曹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708号申请执行人汪建,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曹建军,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生,住四川省仁寿县,关于汪建申请执行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仅有2600余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知悉上述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019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俊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