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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林祥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祥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1刑初80号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祥飞,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司机,现住团风县。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祥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艳芳、吴柳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祥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林祥飞与方某、杨某等五人在团风县黄商购物中心旁的“老味道”餐馆吃晚饭,在用餐过程中,被告人林祥飞饮用了2两白酒加一瓶啤酒。饭后,林祥飞开车带着杨某等三人准备前往团风县总路咀镇唱歌。当晚22时10分许,被告人林祥飞驾驶鄂J××××ד骊威”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团风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处。经当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4.7mg/100m1。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林祥飞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醇含量为130.2mg/100m1。同时查明,被告人林祥飞因酒后驾驶被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支队黄州大队查获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团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向本院出具的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林祥飞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愿意接受对其的监管。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祥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及照片;证人证言;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祥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因酒后驾驶被查获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团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向本院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林祥飞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并愿意接受对被告人的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祥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帅克审 判 员  程晓华人民陪审员  陈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