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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典学、周学刚等与周庆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典学,周学刚,周庆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277号原告:周典学,男,193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周学刚,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同,男,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周庆义,男,48岁,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周典学、周学刚诉被告周庆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周典学、周学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