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执4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包头市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包头市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4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头市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董荆琴,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某,女,蒙古族,住包头市青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包头市佳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内0203执4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本案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处置,申请人同意对查封车辆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名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 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