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酷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酷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5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市酷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刘申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市酷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酷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成都市酷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成都市酷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酷麦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良审判员 刘小红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庄 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