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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辛集市华鹿福利皮毛助剂厂与辛集市志成化工有限公司、田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华鹿福利皮毛助剂厂,辛集市志成化工有限公司,田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81民初1944号原告:辛集市华鹿福利皮毛助剂厂。住所地:辛集市辛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107777506N。法定代表人:解英民,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栓,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集市志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垒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62070726。法定代表人:田大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大红,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原告辛集市华鹿福利皮毛助剂厂与被告辛集市志成化工有限公司、田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履行化料买卖合同过程中,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22250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2225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及送达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至2017年8月3日,被告辛集市志成化工有限公司、田大红共拖欠原告辛集市华鹿福利皮毛助剂厂化料货款622250元,二被告分四期给付原告,分期还款计划如下:1、2017年8月7日之前给付货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为票号为3160005120978913号银行承兑汇票,25万元从法院已冻结的辛集市志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划拨,划拨后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2、2017年10月4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3、2018年2月16日前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4、余款及利息(72250元+5000元=7725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643元),合计85893元,2018年4月16日之前付清。二、违约担保条款:如二被告辛集市志成化工有限公司、田大红不能按本调解书第一条分期还款计划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如期全额给付拖欠货款(法院划拨的25万元货款除外),则二被告自愿加付5万元的违约金。三、案件受理费5012元,保全费3631元,合计:8643元,由原告辛集市华鹿福利皮毛助剂厂负担。四、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