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丁泽安与黄利华、何献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泽安,黄利华,何献国,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丁泽安,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黄利华,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何献国,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华晨金茂尚都*********号。法定代表人:黄利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泽安与被执行人黄利华、何献国、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日作出(2015)株中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利华、何献国、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丁泽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虽查封或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并未申请处置已查封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丁泽安请求将本案指定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执行。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了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恒大贸易有限公司、丁泽安、贺志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2017)湘0211执779号。因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丁泽安系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执77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之一。为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株中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7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罗 旿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恋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