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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会影、北京汤山常乐板材商店(经营者吕信伟)与北京壹舍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3029号原告北京汤山常乐板材商店与被告吕会影、北京壹舍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汤山常乐板材商店于2017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汤山常乐板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北京汤山常乐板材商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