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吕会影、北京汤山常乐板材商店(经营者吕信伟)与北京壹舍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3029号原告北京汤山常乐板材商店与被告吕会影、北京壹舍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汤山常乐板材商店于2017年8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汤山常乐板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北京汤山常乐板材商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