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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友兴与戴宏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兴,戴宏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22号申请执行人:王友兴。被执行人:戴宏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友兴与被执行人戴宏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1062.5元,执行费215.93元。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怀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