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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705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告:曹某,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寇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庆红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