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翁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苍南壹贰贰网吧、上官培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翁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壹贰贰网吧,上官培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24号原告:上海翁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路335号1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37151182。法定代表人:曾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国,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记芳,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为该公司员工。被告:苍南壹贰贰网吧(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和美嘉园1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83M6M。负责人:李传克。被告:上���培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波,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翁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壹贰贰网吧(普通合伙)、上官培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翁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上海翁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