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金堂与章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堂,章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2025号原告:朱金堂,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被告:章国荣,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原告朱金堂(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章国荣(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金堂、被告章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借款往来,2017年2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写下借条一份,向原告借到17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告朱金堂与被告章国荣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交付了借款,则被告章国荣应当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章国荣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金堂借款本金17000元;如果被告章国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章国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一蕾 来自